離婚后又下崗 該給子女多少撫育費?

離婚后又下崗 該給子女多少撫育費?

離婚后又下崗 該給子女多少撫育費?

  離異后再婚又育有子女,但自己卻下了崗,對離異時判隨對方生活的未成年子女,該按照什么樣的標準給付撫育費?南京市建鄴區(qū)人民法院日前就一起案件作出判決:按下崗工人最低 生活保障費的一半給付日常生活費用,同時分擔未成年子女教育費用。

  南京市一家建材公司職工龐某與南京銀都集團職工王某于1994年10月經(jīng)法院判決離婚。當時僅4歲的兒子磊磊隨父親龐某生活,母親王某每月給付撫育費65元。但磊磊上學后,生活費、教育費用增加,王某每月給付的65元錢已遠遠不足以維持磊磊的生活費及教育費用,而龐某又在單位下崗,致使磊磊生活困難。為此,磊磊將母親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母親將撫育費增加到150元并承擔教育費用。

  王某在法庭辯稱:自己離婚后再次結(jié)婚,并又生有一子,現(xiàn)自己也已下崗,無力撫養(yǎng)孩子,每月支付65元已是自己的能力極限,不同意增加撫育費。

  南京市建鄴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wù),父母與子女間的權(quán)利義務(wù)關(guān)系不因父母離婚、孩子隨誰生活而消除。龐某王某離婚時磊磊只有4歲,隨著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王某每月給付65元撫育費已明顯不能適應(yīng)新的情況,且龐某、王某對磊磊就讀學校沒有異議。因此,磊磊要求母親增加撫育費并承擔教育費的請求,應(yīng)予支持。

  法院最終判定:王某應(yīng)按南京市下崗工人的最低生活標準50%的標準,每月給付磊磊生活費110元,同時承擔磊磊教育費用的一半,直至其獨立生活時止。

  法院說法:最高人民法院在《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7條規(guī)定:“子女撫育費的數(shù)額,可根據(jù)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shù)氐膶嶋H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進行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shù)額可依據(jù)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yè)平均水平,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由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不發(fā)達,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費用必須由父母承擔。在本案中,龐某王某雙方都已下崗,工資不高,但工資不高并不意味著父母不能撫養(yǎng)子女,或不能使子女正常生活。只要父母行為能力正常,就有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生活和受教育的義務(wù)。由于王某下崗后工資很低,如果機械地按照司法解釋中“20%-30%”的比例計算其承擔的撫育費金額,必然無法保證磊磊正常地生活和上學。在此情況下,根據(jù)司法解釋的精神,以當?shù)叵聧徆と俗畹蜕畋U腺M為基數(shù)計算較為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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