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立法應“公”“私”兼顧

艾滋病立法應“公”“私”兼顧

艾滋病立法應“公”“私”兼顧

  近日,由上海社科院、上海政法學院、華東政法學院和清華大學分別主持起草的四份《上海艾滋病防治條例專家建議稿》同時出現(xiàn)在上海法學會生命法研究會成立儀式上。其中,清華大學的建議稿不僅僅針對上海市,還對已被列入國務院今年立法計劃的《艾滋病防治條例》提出建議。
  會上,來自法學、社會學、醫(yī)學領域的專家和來自市政府、人大、公安等部門的官員就四份建議稿中的六大問題進行了爭辯。六大問題分別是:立法應該側重保護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權益還是對艾滋病的防治?有沒有必要繼續(xù)設立艾滋病定點醫(yī)院?清楚病情后,他們是否負有對配偶(性伴)進行告知的義務?艾滋病能否作為單位辭退他們的理由?有沒有必要對他們進行強制檢測?從預防艾滋病的角度推廣安全套、美沙酮毒品替代療法是否和現(xiàn)有法律產(chǎn)生沖突?
  其實,專家和官員激辯的六大問題,可以歸結為一點,這一點也是艾滋病立法必須高度重視但又最難妥善處理的問題,即艾滋病防治中的“公”“私”關系問題。如果能夠在艾滋病立法中正確理解和科學界定“公”“私”關系,恰當把握和劃定“公”“私”界限,較好地做到“公”“私”兼顧,那么我們的艾滋病立法就能夠發(fā)揮積極作用,從而有效地遏制艾滋病的傳播和蔓延。否則,可能無濟于事,甚至后果適得其反。 
  所謂“公”,就是指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包括維護公共利益、維護公共衛(wèi)生安全、社會保障和救濟以及教育就業(yè)等諸多方面。這些方面既有公共利益的含義,又有政府公共職能的含義。艾滋病的傳播和蔓延,首先危害公共利益,而并非僅患者個人利益?;诰S護公共利益的要求,預防艾滋病傳播,遏制艾滋病蔓延,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政府必須承擔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衛(wèi)生安全的職責,這也是政府必須履行的政治和法律義務。從這個角度來講,立法確定政府積極主動干預以及干預方式和力度,授權動用社會資源的條件和程序,并明確怠于履行職責應負的責任,是十分必要的。 
  當然,以人為本的法治社會,政府維護公共利益的方式不同于傳統(tǒng)社會,它不應堅持以管理為中心。就艾滋病防治來說,必須摒棄隔離、限制等傳統(tǒng)公共衛(wèi)生立法理念,應當通過人性化的政策和法律措施,調動包括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在內的全社會成員預防和治療的積極性,防止任何形式的歧視出現(xiàn),避免形成逆反甚至反社會心理。否則,艾滋病立法就是失敗的。 
  所謂“私”,就是私人利益和個人權利,包括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私人利益和個人權利以及其他公民的私人利益和個人權利。具體來說,“私”的問題涉及許多方面,如應否對高危人群進行強制檢測,如何確保艾滋病病毒檢測結果的保密,應否將檢測結果強行告知配偶、性伴或利害關系人,如何處理他們的婚姻家庭權,等等,都是非常棘手的問題,并且每個問題都是公共利益、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者利益與其他公民權利糾纏在一起。如果處理不好,使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因此而受到歧視,失去婚姻家庭,失去工作,生活無著,他(她)就會成為社會的負擔,防止艾滋病傳播和蔓延就會毀于一旦。 
  當然,“公”與“私”的界限歷來就難以區(qū)分,在權利本位社會中,“公”與“私”的地位雖然發(fā)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但要找到“公”“私”的平衡點也非易事。從這個意義上講,專家就艾滋病立法重大問題進行激烈爭辯是一件非常有意義的事情。它有利于理清我國艾滋病立法的基本思路和指導思想,有利于正確處理立法中的“公”“私”博弈,找到契合點。事實上,這樣的爭論和激辯不是多了,而是少了。
  艾滋病立法事關重大,立法應該全面、系統(tǒng)、科學、合理。從某種意義上講,艾滋病立法正在考驗立法者智慧,同時也在考驗專家智慧,乃至全民智慧。(李克杰)